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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后小面涨价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在福建人林某生(另案处理)的提议下,王某已(另处)、赵某华、王某友商量成立重庆汇食粮食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食公司),对渝中区的切面经营进行统一生产、统一价格销售,以赚取高额利润。

赵某银(另处)、朱某彬、何某林、杨某云、叶某永听说后,均出资成为该公司股东。

赵某华、王某友出面召集了渝中区40多家切面经营户开会,要求各经营户加入汇食公司,接受统一管理。各户不得再私自生产水面或者从外区购面卖入渝中区,而且将生产工具交到汇食公司。

汇食公司设立五个生产点,由各户在生产点购入水面,然后统一以1.3元/斤的价格卖出。汇食公司支付几千到一万元的价格作为经营户不再生产的补偿。

公司成立那天起,由公司统一将每斤水面的批发价提高2角至1.3元/斤,市场上小面零售价也跟着涨了5角。

9大股东让三成股请打手

在数次集会后,部分经营户与赵、王签订了所谓的承包经营协议,自汇食公司于2006年11月挂牌成立至次年3月,由王某友担任董事长,后由赵某华任董事长。

汇食公司成立后,因部分经营户仍不愿加入该公司,自行生产水面并进行销售,使得汇食公司无法完成对整个渝中区切面经营的全部垄断。

经过赵某华、王某友、林某生等人商议,于2007年3月9个股东各自让出部分股份,凑足30%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李春、小江(两人均另处),李春之弟李某雷则担任汇食公司“执行经理”,其职责是“稳定公司生产环境、销售渠道”,即让渝中区不愿加入公司者加入公司,禁止外区送面入渝中区。

自此,汇食公司股东若发现自己片区内有经营户私自生产水面或从外区送面到渝中区,则由李某雷或者小江分别安排手下实施打砸行为。且李某雷不定期向参与打砸人员发放“出场费”、报销医药费等。在李某雷、小江等人的打砸和威胁下,渝中区40多家经营户全部接受汇食公司的统一管理。

主犯数罪并罚判18年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华等人无相关部门授权,通过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40多家切面经营户纳入公司管理,对渝中区的切面统一生产、定价销售,不准经营户私自产面,不准外区送面者进入,已构成垄断。

因此一审判决,主犯赵某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王某友、李某雷、何某林等其余13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八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