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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监视居住能否会见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什么时候辩护律师可以见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

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监视居住类型有哪些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A、【公安规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B、【公安规定】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

(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A、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提示】【公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②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

③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应当承担通知家属义务: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

【公安规定】“无法通知”的4种情形:

A、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B、没有家属的;

C、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D、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2、指定监视居住(不含住处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指定监视居住(不含住处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期(如判处、单处附加刑则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A、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