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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不是刑法中单独规定的罪名,而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者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者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统称,简言之即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网络犯罪,可以分为三类:

(一)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

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这类网络犯罪,是纯正的技术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破坏,或者非法获取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常见的罪名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二、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

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这类网络犯罪,不是纯正的技术犯罪,只是利用网络在实施的犯罪,实质是传统犯罪的网络化。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向社会发布《广州海珠法院网络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2011年1月-2017年8月)》,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占审结的网络犯罪的97.19%。

三、以网络为载体的犯罪

以网络为载体的犯罪。这类网络犯罪,是指在网络空间上实施一些犯罪,最常见的就是在网络上造谣、寻衅滋事。这类犯罪在本质上讲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的扩张,与传统的犯罪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不再详述。